香港政府在2024年12月6日刊宪《稳定币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以针对指明稳定币在香港建立一个全面的发牌制度和监管框架。《条例草案》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24年7月17日联合发布的咨询结果报告。
随着数字货币的使用日益普及,《条例草案》旨在填补监管空白、确保消费者有足够保障、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系统完整,同时在数字金融日新月异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促进创新。本文将列举其中的关键规定以简要介绍《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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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在2024年12月6日刊宪《稳定币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以针对指明稳定币在香港建立一个全面的发牌制度和监管框架。《条例草案》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24年7月17日联合发布的咨询结果报告。
随着数字货币的使用日益普及,《条例草案》旨在填补监管空白、确保消费者有足够保障、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系统完整,同时在数字金融日新月异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促进创新。本文将列举其中的关键规定以简要介绍《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监管看来是完全参照以下其中一项,以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下称指明稳定币):
《条例草案》在指明稳定币的定义中排除了已经受现行制度监管的部分金融产品和工具 — 例如银行存款、证券、期货合约、储存于储值支付工具(SVF)的任何储值金额、SVF存款,以及政府或央行发行的数码形式价值。
根据《条例草案》,如有以下情况,任何人即属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须先从金管局获得牌照:
《条例草案》列明了发放牌照的要求和条件。例如,持牌人须为其发行的每一类指明稳定币保存储备资产组合,确保该储备资产组合的市值在任何时间都最少等同于该类指明稳定币尚未赎回及仍流通者的面值。持牌人亦须给予其发行的指明稳定币的每名持有人赎回指明稳定币的权利,不得附加任何过分严苛的条件和不合理的费用。
《条例草案》同时监管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的活动。只有获批金管局牌照的指明稳定币发行人、认可机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管的持牌法团才能在香港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或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该等要约提供。
另外,持有金管局牌照的发行人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可以被要约提供给零售投资者,但非由持有金管局牌照的发行人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只能被要约提供给金管局或财政司司长指定的获豁免人士。
《条例草案》的域外效力也值得注意。如果任何香港境外的人士或在香港境外注册或成立的实体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发行指明稳定币,或为某个稳定币支付系统提供服务(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且金管局认为该发行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活动对或相当可能会对香港的货币稳定或金融稳定事关重要,那么金管局有权指定该人士或实体作为“指定稳定币实体”。
除了其他义务以外,该等指定稳定币实体必须:
为进一步保护稳定币交易中的消费者,《条例草案》引入了额外的罪行,可影响多类市场参与者(如广告商、投资者、顾问等)。
比如说,任何人在涉及任何指明稳定币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开展以下活动,即属犯罪:(1)出于欺诈或欺骗意图而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计谋;或(2)从事任何具欺诈或欺骗性质(或会产生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作为、做法或业务。任何人为诱使另一人订立指明稳定币交易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亦属犯罪。
《条例草案》的刊宪是香港在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里程碑。《条例草案》建立起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明确了发牌标准和要求、要约提供和推广的限制、消费者保护措施和金管局的职能和权力,将为稳定币的交易缔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条例草案》已于2024年12月18日提交给立法会进行一读,预计会在未来几个月正式生效。《条例草案》的成功实施将为香港乃至其他地区建立一个更稳健的数字货币环境铺平道路。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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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商法》2025年4月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热点剖析中首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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