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监管调查香港的监管调查包括监管机构或执法机关就贪污、企业欺诈、白领犯罪、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规管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进行的查询、约谈或 突袭。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与监管调查有关的一些核心问题,企业和个人都应了解这些问题,以便在面对 监管调查时做好充分准备。
香港的监管调查
香港的监管调查
即使面对监管机构的调查,公司或个人也应被充分告知,有些信息或文件是不需要交给监管机构的。例如, 他们不必交出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或文件。根据普通法,法律专业保密权包括法律咨询保密权和诉 讼保密权。
以上是对接受监管调查的公司或个人规定的一些义务和提供的一些权利。因此,在监管调查一开始和调查 过程中接受法律咨询非常重要,这样才能充分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利。
保密义务
协助调查或受调查的人士通常要履行保密义务。受监管公司及其雇员应小心谨慎,不要向任何其他人披露 与监管调查有关的细节。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78 条对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3 条接受调查 的人士规定了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受有限的例外情况限制,例如向雇主、保险公司和法律顾问披露,或披露 某人受保密义务约束的事实。
搜查处所
在某些监管调查中,监管机构可能希望对公司的营业处所进行突击搜查。监管机构需要获得裁判官签发的 搜查令,才能进入和搜查这些处所。监管机构持搜查令到达时,公司代表或法律顾问必须检查搜查令,以确 保 (i) 搜查令的签发时间不超过搜查前七(7)天;(ii) 对被控罪行的性质有适当的描述(如果对被控罪行的 描述过于宽泛,搜查令可能存在缺陷);(iii) 被搜查处所的位置正确;(iv) 进入处所进行搜查的人员是搜查 令授权的人员。
如果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营业处所进行突击搜查,那么在搜查当天,公司的正常运营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干 扰。为了尽量减少这种干扰,公司应在律师的建议下,与监管机构商定一份“搜查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 有可能从监管机构那里获得它正在寻找的文件类型的信息。为了便于搜索公司可以向监管机构说明这些 相关文件的位置。公司的法律团队最好在突击搜查时在场,以便律师提出建议,避免无意中向监管机构披 露任何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文件。
此外,建议公司应确保其电子数据备份系统具备良好功能,以应付任何电子装置被检取的情况,从而尽量 减少对正常业务的干扰。在过往一宗针对证监会的司法复核申请中,香港法院裁定证监会有权在搜查公司 的处所时检取电脑和流动电话等电子装置。此外,证监会可发出通知,要求提供电子邮件账户和数码设备 的登录名和密码。因此,公司应做好准备,在监管调查过程中,随时可能要求公司及其员工交出电子设备或 电子邮件账户信息。
监管机构还可要求在突击检查期间与公司的特定员工谈话。如果问题的设置是为了使突击检查能够有效 进行(如与突击检查的后勤工作有关的问题),员工应尽量回答这些问题,以免被视为对搜查造成干扰。但 是,如果监管机构提出与调查内容有关的实质性问题(如与正在调查的潜在违规行为有关的问题),员工在 决定提供任何信息之前,应征求法律意见。
如果情况允许,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要求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条例 发出必要回答的通知,以便任何回答其问题和/或向其出示任何文件的人士可以适当地要求享有免使自己 入罪的特权(如有)。
主动的补救措施
如果监管调查发现公司有任何潜在的不当行为,公司应寻求法律建议,并修订自身的政策和程序,向监管 机构表明公司正在采取主动措施纠正任何不足之处,并将努力防止再次发生潜在的不当行为。采取主动的 措施弥补不足有时会使公司获得更有利的结果,如减轻处罚。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本 备忘录仅供一般性参考。建议客户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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