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独董职责及新规解读

冯颖贤 Valarie Fung • 15 August 2025
冯颖贤 Valarie Fung

顾问,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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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独董职责及新规解读

在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下称“独董”)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趋重要。过去普遍认为,独董的唯一职责是监督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高管。许多独董被视为仅对执行董事所作的决策进行形式上的认可。


如今,公司股东期待独董为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独立判断与建设性意见,并在董事会内部出现利益冲突时为股东发声。独董还需要主动监督公司的内控工作,若一味依赖高管陈述将备受质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 “《上市规则》)要求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包含至少三名独董,且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若独董能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确实能改善公司治理。


尽管独董的角色和职能与执行董事不同,但在香港的监管制度下,独董与执行董事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遵循相同的标准。例如,《上市规则》要求每位董事在履职时必须: 

 

  1. 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2. 为适当目的行事;

  3. 对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发行人负责;

  4. 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5.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发行人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及

  6.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由此可见,法律对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不作区分。


香港法院也确认非执行董事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与执行董事相同。在Law Wai Duen v Boldwin Construction Co Ltd and Chan Shiu Chick & Others (2001)  案中,上诉法院针对私人公司指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对公司业务管理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且法律不考虑董事是否在公司内担任执行职务。


独董需要履行的最重要职能是行使独立判断权,并对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股东所作的决策进行客观审查,这一点应当得到普遍认同。《上市规则》列明了判断独董独立性的若干因素,包括该独董是否:


  1. 持有公司超过特定比例的股份;

  2. 获得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证券权益;

  3. 在获委任前两年内担任过公司当时或过往服务提供商的董事或股东;

  4. 现时或在获委任前一年内,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重大利益,或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5. 为维护与全体股东利益不一致的其他公司利益而进入董事会;

  6. 现时或获委任前两年内,与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或主要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7. 现时或获委任前两年内,曾担任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独董除外);及

  8. 在财政上倚赖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清单并非穷尽所有情形。


近年来独董日益受到重视,因此,港交所在2024年6月发布了《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其中提出了多项涉及独董的关键提案。同期,港交所还推出了独董专区网页,为独董明确职责定位并提供履职指引,助力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2024年12月19日,《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检讨的咨询总结》正式发布,其中的各项提案旨在进一步加强独董在董事会的职能与作用,要求独董必须改变以往被动监督或简单附和高管决策的履职方式。根据新规,独董需以建设性的态度监督董事会,并投入充足时间履行职责。同时,上市公司的股东们也可期待独董更积极地参与董事会运作与董事会换届工作。新规实施后有望进一步优化香港上市公司的治理效能。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于《商法》2025年7/8月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热点剖析中首载。


完整版请到英文版本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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